廈門保障房退出規定文件 廈門保障房退出規定

廈門保障房退出規定
1、保障性商品房自銷售合同約定交付時間起未滿5年,不得上市交易 。
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退回保障性商品房的,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原售房單位提出申請,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原售房單位按原購房價并考慮折舊、稅費等因素依法依規辦理 。具體事項按照銷售合同約定執行 。
2、保障性商品房自銷售合同約定交付時間起滿5年,且已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的,購房人如需上市轉讓或者轉為普通商品住房的,購房人應當按原購房價與提交申請時房屋市場指導價的差價的55%繳交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房屋市場指導價按購房人提交申請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公布的標準執行 。房屋市場指導價由市住房保障中心適時委托房地產評估機構,參照保障性商品房同一地段周邊普通商品住房價格評估確定 。
3、按本辦法規定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原售房單位退回保障性商品房不屬于市場交易行為,按規定征免相關稅費 。購房人轉讓保障性商品房的,應當按照規定繳交相關稅費 。
4、申請家庭成員已取得保障性商品房后如需購買、繼承或者受贈其他住房的,應先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原售房單位辦理退出保障性商品房 。未退出保障性商品房的,市不動產登記部門不予辦理其他住房的購房合同備案 。申請家庭成員僅繼承、受贈其他住房的部分產權的,不受本條款限制 。
保障性商品房的退出方式包括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退回及第二十八條的上市交易或者轉為普通商品住房 。
5、保障性商品房可依法繼承,繼承后保障性商品房性質不變 。
6、保障性商品房因權屬人個人原因被依法進行司法強制處置的,應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退回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原售房單位 。退回款應當先扣除房屋產生的水、電、氣、通信、有線、物業、維修金等相關費用,權屬人騰退房屋并交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原售房單位接收后,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原售房單位將剩余款項撥付司法部門依法處置 。
符合第二十八條規定上市交易條件的保障性商品房,因權屬人個人原因被依法進行司法強制處置的,可由司法部門組織拍賣并由拍賣買受人按規定繳交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 。
7、退回的房源可納入后續批次銷售房源使用或者轉為租賃類保障性住房使用 。已繳交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的退回房源應當通過產權交易中心或者政府指定的平臺公開處置,處置后轉為普通商品住房 。
8、保障性商品房權屬人離婚的,保障性商品房可以根據經婚姻登記機關確認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書、調解書進行分割,并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 。保障性商品房性質不變 。
【廈門保障房退出規定文件 廈門保障房退出規定】9、保障性商品房符合轉讓條件申請辦理轉移登記或者變更房屋性質為普通商品住房的,被司法強制處置的,或者已繳交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的退回房源通過產權交易中心或者政府指定的平臺公開處置后轉為普通商品住房的,已繳交土地收益的證明材料須一并作為辦理不動產登記的申請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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