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娜|姚思為和華為公司共同對“姚安娜”商標無效宣告( 三 )


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二具有大量注冊商標并超過經營需要的惡意行為超出本案的審理范圍 , 我局對此不予評述 , 被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亦不能成為爭議商標應予維持注冊的當然依據 。
綜上 , 申請人的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 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 , 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 , 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
合議組成員:王曌偉
徐杭
付澤宇
2022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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