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娜|姚思為和華為公司共同對“姚安娜”商標無效宣告( 二 )


2、被申請人共申請注冊了四十余件商標 , 尤其在第3類化妝品等商品上 , 除本案爭議商標外 , 還申請注冊了第28068389號“PARISCOCO”商標、第34595468號“格斐迪奧 GEFEIDIAO”商標、第34593743號“廷巴克圖 TIMBUKTU”商標、第34595467號“迪奧蕾拉 DIAOELLA”商標、第34596511號“康奴比雅 COYNLIBIA”商標、第45270976號“CORNULIA”商標、第48074489號“DIOXER”商標、第54316413號“PANHAILIGEN”商標等多件與知名地名、其他主體的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及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予以佐證 。

我局認為 , 鑒于《商標法》第七條屬于總則性條款 , 其相關內容已體現于《商標法》其它具體條款中 , 我局將依據《商標法》的具體條款予以審理 。 根據雙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實 , 本案的主要焦點問題可歸納為:一、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損害了申請人一的姓名權 , 即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有關“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規定;二、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
針對焦點問題一 , 我局認為 , 由申請人一、二提交的證據1、3可知 , 申請人一姚思為系申請人二的創始人兼總裁任正非先生的小女兒 , 其藝名為“姚安娜” , 在國外讀書的英文名為“Annabel Yao” 。 于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前 , 百家號、果樂頭條、搜狐、FASHION日報、風尚中國網、中華財經、微博、網易、騰訊及新浪等主流網絡媒體 , 均對申請人一的藝名姚安娜進行了宣傳報道 。 因此 , 姚安娜作為申請人一的藝名已被廣大公眾所知曉 。 本案被申請人未經申請人一的許可 , 將其藝名“姚安娜”作為爭議商標指定使用在化妝品等商品上 , 其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 難謂正當 。 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易造成消費者誤認為標有該商標的商品與申請人一存在密切關聯 , 從而致使申請人一的在先姓名權可能受到損害 , 故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有關“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所規定的情形 , 應予宣告無效 。
【姚安娜|姚思為和華為公司共同對“姚安娜”商標無效宣告】
針對焦點問題二 , 我局認為 , 本案中 , 根據我局查明的事實2表明 , 被申請人除爭議商標外 , 尤其在第3類化妝品等商品上 , 大量申請注冊了與知名地名、其他主體的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如第28068389號“PARISCOCO”商標、第34595468號“格斐迪奧 GEFEIDIAO”商標、第34593743號“廷巴克圖 TIMBUKTU”商標、第34595467號“迪奧蕾拉 DIAOELLA”商標、第34596511號“康奴比雅 COYNLIBIA”商標、第45270976號“CORNUBIA”商標、第48074489號“DIOXER”商標、第54316413號“PANHAILIGEN”商標等共計四十余件 , 已超出一般市場主體實際使用商標的合理需要 。 被申請人注冊囤積商標 , 不具備注冊商標應有的正當性 , 其在答辯中亦未對此作出合理解釋 , 屬于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 , 其行為難謂正當 , 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 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秩序 。 故爭議商標的注冊已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
此外 , 僅就爭議商標的文字本身而言 , 其并不具有欺騙性 , 非含有貶義和消極內容 , 以此作為商標使用 , 不會造成消費者對商品的質量來源或等特點產生誤認 , 亦不會損害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產生其他不良影響 , 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及第(八)項所規定的情形 。 申請人稱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四條、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 , 我局對此不予支持 。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