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登記辦理服務事項 政務大廳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

離婚登記程序: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
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3)雙方均具有完全懂事行為能力;
(4)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5)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頒發的結婚證;
(6)當事人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當事人持有本人的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受理離婚登記辦理流程:
(1)檢查是否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
(2)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于登記離婚的條件;
(3)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愿以及離婚協議內容意愿;
(4)雙方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
【離婚登記辦理服務事項 政務大廳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5)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
(6)經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注銷印章,注銷后的結婚證退還給當事人 。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布: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系;
(7)不符合離婚條件的,不予受理,但應當給當事人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通知單》,并提供有關法律咨詢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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