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推進長三角區域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規定

第一條 為了創新社會管理 , 提升公共服務能力 , 保障和改善民生 , 推動建立長三角區域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 , 推進長三角區域高質量一體化發展 , 根據《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規劃綱要》、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 以及國家有關工作部署 , 經上海市、江蘇省、安徽省、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共同研究 , 結合本省實際 , 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長三角區域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以下簡稱長三角一卡通) , 是指在長三角區域內 ,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以下簡稱社會保障卡)作為載體 , 在交通出行、旅游觀光、文化體驗、社會保障、醫療衛生、金融服務等領域 , 實現社會保障卡一卡多用、跨省通用 。
本規定所稱社會保障卡 , 包括實體社會保障卡和電子社會保障卡 。
第三條本省按照國家有關要求 , 與上海市、江蘇省、安徽省匯集各類居民服務事項 , 拓展社會保障卡應用領域、范圍 , 推進長三角區域社會保障卡線上線下場景融合發展 , 推動“多卡集成、多碼融合、一碼通用” , 促進跨區域居民服務便利共享 。
第四條長三角一卡通服務管理遵循協商協作、互認互通、便民利民、安全高效的基本原則 。
第五條本省依托長三角區域合作機制 , 與上海市、江蘇省、安徽省共同研究長三角一卡通相關重大事項 , 完善各領域配套措施 , 推進跨區域業務協同 , 統一應用場景 , 實現應用互通 。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長三角一卡通工作的領導 , 建立健全工作推進機制 , 將長三角一卡通納入“一網通辦”、跨省通辦等工作體系 , 督促相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落實相關工作任務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長三角一卡通服務管理機制 , 督促和指導相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
第七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長三角一卡通服務管理 , 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優化社會保障卡應用環境 。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體育、醫保、大數據、殘聯等有關部門以及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 , 共同做好長三角一卡通服務管理的相關工作 。
第八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公開社會保障卡的申領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信息 , 為個人申領社會保障卡提供便利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采取線上線下申請、收受分離的模式 , 提供社會保障卡異地申領服務 , 為跨地區申領社會保障卡提供便利 。
社會保障卡的功能開通、掛失、補領和換領、注銷等工作 , 由發卡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 。
省、設區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社會保障卡合作金融機構和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做好社會保障卡服務工作 。
第九條本省與上海市、江蘇省、安徽省共同編制和動態調整長三角一卡通應用項目清單 , 并向社會公布 。鼓勵相關部門通過社會保障卡加載更多業務應用功能 , 逐步擴大應用領域 。
第十條社會保障卡可以作為辦理政務服務、公共服務以及住宿登記等事項的有效身份憑證 ,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
第十一條長三角區域社會保障卡持卡人可以按照規定持社會保障卡辦理就業創業、勞動關系、人才人事等人力資源業務和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障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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