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程序
申請低保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戶主的名義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受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可以代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低保書面申請及其相關材料 。
(一)申請低保需提交的材料:
1、低保申請書
2、家庭戶主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戶口薄復印件
4、居民家庭經濟狀況申報表
5、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誠信承諾及授權聲明
6、各縣區規定的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二)申請人或者其家庭成員的戶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辦理:
1、在同一市縣轄區內,申請人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根據市縣人民政府的規定,申請人憑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可以向經常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
2、戶籍類別相同但家庭成員戶口不在一起的家庭,應將戶口遷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請 。因特殊原因無法將戶口遷移到一起的,可選擇在戶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員的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戶籍不在申請地的其他家庭成員分別提供各自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證明 。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分別持有非農業戶口和農業戶口的,一般按戶籍類別分別申請城市低保和農村低保 。
二、辦理程序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 。
(一)申請低保時,申請人與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有近親屬關系的,應當如實申明并按規定備案 。對已受理的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近親屬的低保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進行單獨登記 。“低保經辦人員”是指涉及具體辦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審核(包括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審批等事項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 。“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低保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組織駐村干部、社區低保專干等工作人員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逐一進行調查核實 。每組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 。對符合條件的低保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程序開展入戶調查 。不符合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申請人對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提供的家庭經濟狀況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并組織開展復查 。
(三)調查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采取的方式:
一是入戶調查 。調查人員到申請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財產情況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狀況;根據申請人聲明的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了解其真實性和完整性 。入戶調查結束后,調查人員應當填寫家庭經濟狀況核查表,并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被調查人)分別簽字 。
二是鄰里訪問 。調查人員到申請人所在村(居)委員會和社區,走訪了解其家庭收入、財產和實際生活狀況 。
三是信函索證 。調查人員以信函方式向相關單位和部門索取有關證明材料 。
四是其他調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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