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調查結果進行民主評議,并提出審核意見,3日內公示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和審核結果,公示期不少于5天 。公示期滿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將審核意見連同申請資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民主評議、公示情況等有關資料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
(五)縣區民政局按照《玉溪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對申請家庭進行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并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聲明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見 。
(六)縣區民政局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批意見 。擬批準給予低保的,應當同時確定擬保障金額 。不符合條件、不予批準的,應當在作出審批決定3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
縣區民政局在提出審批意見前,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戶抽查 。對單獨登記的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近親屬的低保申請,以及有疑問、有舉報或者其他需要重點調查的低保申請,縣區民政局應當全部入戶調查 。
(七)縣區民政局對擬批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進行公示 。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家庭成員、收入情況、擬保障金額等,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批準給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發放最低生活保障證,并從下月起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對公示有異議的,縣區民政區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在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并對擬批準的申請家庭重新公示 。
【玉溪市居民低保申請辦理程序 低保申請辦理流程】(八)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家庭成員、收入情況、保障金額等在其居住地長期公示;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在當地政府網站長期公示,逐步完善面向公眾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信息查詢機制 。公示中應注意保護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個人隱私,嚴禁公開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無關的信息 。
對符合條件的低保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程序開展入戶調查的同時并根據申請家庭的授權進行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 。不符合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申請人對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提供的家庭經濟狀況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并組織開展復查 。
(九)低保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應由縣區民政局通過銀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機構,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賬戶 。
(十)縣區民政局應當根據低保對象的年齡、健康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家庭收入來源等情況對低保家庭實行分類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低保家庭成員和其家庭經濟狀況的變化情況進行分類復核,并根據復核情況及時報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低保金停發、減發或者增發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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