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可認定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
(一)夫妻;
(二)父母(含繼父母、養(yǎng)父母,下同)與未成年子女(含繼子女、養(yǎng)子女,下同);
(三)父母與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四)父母與共同居住的有勞動能力的35周歲以下成年未婚子女;
【丹東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包括哪些?】
(五) 父母與共同居住的有贍養(yǎng)能力的已婚子女 。
哪些人員不列入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員?
(一)脫離家庭,獨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職人員;
(二)依法確定的失蹤人員;
(三)在監(jiān)獄服刑的人員;
(四)戒毒期為3個月以上的正在戒毒所強制戒毒的人員;
(五)在部隊服義務(wù)兵役的人員;
(六)在部隊服志愿兵役的未婚人員;
(七)按有關(guān)程序認定的其他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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