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用人單位試用期違反法律規定能獲得賠償嗎?】威海試用期超過法律規定,能獲得賠償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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