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申請指南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書

一、辦理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3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不予辦理公證:(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代理申請辦理公證的;(二) 當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系的;(三) 申請公證的事項屬專業技術鑒定、評估事項的;(四) 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有爭議的;(五) 當事人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六) 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七) 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八) 申請公證的事項違背社會公德的;(九) 當事人拒絕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的 。
二、辦理材料
1.【必要】未婚(未再婚)承諾書,申請人自備,紙質1份
2.【必要】所涉財產憑證,政府部門核發,紙質1份
3.【必要】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政府部門核發,電子或紙質
三、辦理流程
環節名稱辦理內容辦理時限辦理結果審查標準申請公證機構出具受理告知書0個工作日出具受理告知書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
第二十六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
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
辦結審批公證事項及擬出具的公證書0個工作日出具公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3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不予辦理公證:(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代理申請辦理公證的;(二) 當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系的;(三) 申請公證的事項屬專業技術鑒定、評估事項的;(四) 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有爭議的;(五) 當事人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六) 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七) 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八) 申請公證的事項違背社會公德的;(九) 當事人拒絕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的 。
四、辦理地點
窗口辦理: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海關路23-8號濟寧市誠信公證處三樓大廳301室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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