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司沒買社保辭職能賠償多少呢 成都公司沒買社保辭職能賠償多少?

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費解除勞動合同的 , 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償其未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而遭受的損失 。并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 勞動者依照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 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 。
賠償金額案例:
2019年6月 , 小A到南寧一家公司從事打單員工作 。公司遲遲未與小A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及為其辦理個人社會保險 。多次溝通無果 , 2020年10月24日 , 小A以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及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書面向公司提出離職 。公司當日表示同意 , 因工作交接原因 , 小A在公司工作至10月26日 。
2020年10月27日 , 小A向南寧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 要求公司給付2019年6月4日至2020年10月26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差額及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 。
結果:公司應向小A支付2019年10月28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兩倍工資差額25947.1元 , 并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5381.25元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 , 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 , 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 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 , 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 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成都公司沒買社保辭職能賠償多少呢 成都公司沒買社保辭職能賠償多少?】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 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 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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