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養犬管理規定 泉州市養犬管理條例

2009年,《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養犬管理的通告》頒發施行 。根據該《通告》規定,各地將建立縣(市、區)、街道(鄉鎮)兩級養犬管理專業隊伍,負責及時查處違規養犬行為和捕捉、撲殺流浪犬、狂犬等相關工作 。
《通告》明確規定,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 。個人攜帶犬只到戶外活動,必須攜帶《犬類免疫證》和犬牌,并遵守下列規定:佩束犬鏈并由成年人牽領、看管,即時消除犬只排出的糞便和嘔吐物,不得傷害他人,攜犬乘坐電梯應避讓高峰時間,并為犬戴嘴套、籠裝、袋裝或懷抱 。

《通告》還明確禁止攜帶犬只出入下列場所及遛犬:城市主要道路;公共交通工具(個人包租的除外);國家機關及學校、兒童活動場所;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體育館、展覽館、會場、影劇院、歌舞廳、游樂場等公眾文化娛樂及集會場所(犬類表演和犬類展覽場所除外);醫院、候車廳、候機室、商店、集貿市場、餐廳、酒樓、公園等公共場所 。【泉州養犬管理規定 泉州市養犬管理條例】
《通告》還明確規定,養犬不得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學習、生活和休息 。因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轄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嚇他人或者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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