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養犬管理辦法裁量標準 洛陽市禁養犬

《洛陽市養犬管理辦法》裁量標準
違反個人限養規定、飼養禁養犬只、出戶等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
第二十三條 犬只飼養人及攜犬人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非經營性或者非助殘需要,個人養犬每戶限養一只,并不得飼養烈性犬、大型犬;
【洛陽市養犬管理辦法裁量標準 洛陽市禁養犬】(二)公民攜犬出戶時間為20時至次日7時;
(三)犬只在戶外排泄糞便的,應當立即清除;
(四)攜犬乘坐電梯或者上下樓梯的,應當將犬只裝入犬袋、犬籠,懷抱或者戴嘴套,并避開人流高峰時間;
(五)攜犬出戶的應當攜帶準養證,為犬只掛犬牌、束犬鏈,犬鏈長度不得超過1.5米,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牽領(殘疾人自用助殘犬除外),遵守交通法規并主動避讓行人和車輛;
(六)單位養犬的,應當拴養或者圈養,因登記、免疫、診療、培訓、配種需要外出的,應當將犬只裝入犬籠或者束犬鏈、戴嘴套,由管理人員牽領 。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可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
【裁量標準一】
(一)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非經營性或非助殘需要,個人養犬超過1只的,由公安機關處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罰款;
(二)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非經營性或非助殘需要,個人養犬超過2只或飼養烈性犬或大型犬的,的,由公安機關處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
存在上述違法行為,受到群眾投訴的,依照《洛陽市市區養犬管理規定》第十七條進行處罰 。
【裁量標準二】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六)項規定,帶出犬只不超過1只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可處50元以上80元以下罰款 。
(二)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六)項規定,帶出犬只超過1只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可處8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
二、在住宅小區內設立犬只養殖場
【法律依據】
第二十六條 禁止在住宅小區內設立犬只養殖場 。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
【裁量標準】
(一)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
在住宅小區內設立犬只養殖場,飼養犬只10只以下的,由公安機關處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
(二)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
在住宅小區內設立犬只養殖場,飼養犬只10只以上20只以下的,由公安機關處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
在住宅小區內設立犬只養殖場,飼養犬只20只以上的,由公安機關處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 >違反犬只經營活動相關規定【法律依據】
第二十七條 從事犬只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經營場所應當在限養區邊緣,公安機關指定的區域,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疫條件;
(二)除免疫、診療、培訓、配種和交易外,不得將所養犬只帶出經營場所;
(三)銷售出生已滿90日的犬只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的犬只準養證及《犬類免疫證》;
(四)建立經營活動臺帳并記載犬只進出流向、品種、數量;
(五)發現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向畜牧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監護好現場,不得轉移、出售和屠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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