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依法參保繳費要受處罰嗎 用人單位不依法參保繳費要受處罰嗎

【用人單位不依法參保繳費要受處罰嗎 用人單位不依法參保繳費要受處罰嗎】《社保法》第八十四條、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分別規定了用人單位不依法參保和繳費的罰則: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以繳納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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