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

一、本辦法所稱的定點零售藥店,是指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企業資格,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取得醫療保險定點資格,并與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協議,為本市參加醫療保險的人員(以下統稱參保人員)提供購藥服務的零售藥店 。
二、醫保定點零售藥店確定的基本原則是:合理布局、擇優定點、保證質量、支持連鎖;引入競爭機制,合理控制藥品服務成本;方便參保人員購藥和便于管理 。
三、醫保定點藥店資格申請要求
(一)申請醫保定點藥店資格的藥品零售藥店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醫保定點零售藥店區域設置規劃和定點需要 。即:市區定點藥店間隔不少于200米;鄉(鎮)政府所在地間隔原則上不少于100米);
2、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
3、持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與之對應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
4、已實施《藥品質量經營管理規范》(GSP);
5、取得營業執照并開業滿1年以上,市區零售藥店實際營業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左右,鄉鎮零售藥店營業面積不少于50平方米左右(不含辦公、倉庫等附屬用房);非自有房屋租期不少于2年;
6、遵守《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全員參加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7、至少有1名以上具有執業藥師資格且在職的專業人員(取得藥店連鎖經營資格的,按相關規定執行);藥品從業人員須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培訓合格,持證上崗(上崗證須在有效期內);
8、經營藥品品種(不包括中藥飲片)不少于500種(鄉鎮定點藥店經營品種不少于300種)、《國家基本藥品目錄》藥品備藥率不低于80%(鄉鎮定點藥店備藥率不低于70%)(說明:同一藥品名稱、成分、劑型,生產廠家不同的,按一種計算),并具有24小時及時供應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的能力;
9、經營藥品必須有“進、銷、存”臺賬,并按《藥品GSP軟件》要求進行電腦管理,會計賬簿及財務報表符合財務制度規定 。
(二)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愿意提供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的零售藥店,可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資格書面申請,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1、《定點零售藥店申請書》;
2、《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副本、《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副本和《營業執照》副本,房產權屬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
3、執業藥師資格證書、藥師以上藥學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明材料;
4、藥品經營品種清單及上一年度業務收支情況;
5、藥品監督管理、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的證明材料;
6、全體員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憑證;
7、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需要提供的有關醫療保險方面的其他材料 。
四、申請辦理程序
珠山、昌江區范圍內零售藥店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報送符合規定的材料,樂平市、浮梁縣范圍內零售藥店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報送符合規定的材料,初審合格后,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一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申報核準備案 。
五、定點零售藥店機構變更、法人變更、經營項目、經營地址變更等資格內容時,于10個工作日內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變更內容進行核實后,符合定點條件的,保留其定點資格 。定點藥店變更事項事先未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和未辦理變更手續的,暫停其定點服務資格 。
六、醫保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警告,暫停定點資格一個月,限期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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