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住房租賃補貼實施細則( 二 )


(二)用人單位組織本單位符合條件的人員提出申請,并按規定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住房租賃補貼申請書和用人單位匯總表(網上下載);
2.申請人及配偶、同戶口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證、居住證、戶口簿復印件以及婚姻狀況證明或承諾材料;
3.用人單位與申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和就業登記、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證明材料;
4.在本市市區無自有產權住房的聲明;
5.房屋租賃備案證明材料;
6.用人單位就相關申請信息真實性出具的書面擔保 。
新就業無房職工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供大中專院校畢業證書復印件 。
申請人夫妻雙方不在同一個單位就業的,可自行選擇其中一方所在單位提出申請,但不得重復申請 。
(三)用人單位對申請人填報信息和申請材料進行初審 。初審無誤的,在網上向注冊地所在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集中申報,上傳申請材料和包含社會統一信用代碼的用人單位證照掃描件 。
(四)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用人單位的申報信息進行審核 。審核內容主要包括: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填報信息的準確性;通過與公安、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動產登記、商品房預售等信息系統聯網查詢等方式,核查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基本信息;需要審核的其他情形 。
經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核通過的,用人單位或申請人可自行在網上打印《住房保障申請家庭收入認定委托書》 。
(五)用人單位或申請人持《住房保障申請家庭收入認定委托書》及相關材料,到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中心或其指定的受理單位辦理收入認定 。經認定收入符合條件的,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中心將收入認定結果推送到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實行數據共享,原則上不單獨為申請人出具《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報告》 。
收入認定的具體內容和程序按照《煙臺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
(六)對收入認定符合條件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上傳市住房保障和房產交易中心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交易中心采取數據篩查或抽樣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認定,并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 7天 。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經核實不成立的,將申請人按用人單位分類登記為住房保障對象 。
第十條 對納入住房保障對象的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交易中心按規定標準核算住房租賃補貼,并與申請人、用人單位簽訂三方《住房租賃補貼發放協議》,明確補貼標準、額度、發放期限、動態管理以及各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事項 。
第十一條 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住房租賃補貼實行定額補助,每戶每月為240元,累計補貼發放期限最長不超過36個月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交易中心通過銀行轉帳方式,每月統一發放一次,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補貼發放工作 。
第十二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平臺,加強與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稅務、住房公積金等部門信息互聯互通,定期復核住房保障對象變動狀況,并及時調整、停止住房租賃補貼待遇 。
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在享受住房保障期間,應當向用人單位誠信申報與租賃補貼待遇有關的家庭人口、收入、房產等變化情況 。用人單位應當隨時掌握本單位享受住房保障的人員基本情況,其就業、收入、房產、家庭人口等方面發生變化的,應當在1個月內向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網上申報,并配合相關部門進行核查和動態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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