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不能申請桂林市公租房 哪種條件的人不能申請公租房

【哪些情況不能申請桂林市公租房 哪種條件的人不能申請公租房】桂林申請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實施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一)已辦理商品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尚未辦理產權登記的;
(二)申請之日前5年內有出售、贈與、離婚析產等方式轉移房產行為的(低保家庭除外);
(三)非低保家庭正在承租國有直管公房,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集體企業自管公房的;
(四)家庭成員擁有非營運性私家汽車的;
(五)在經營活動中有固定營業場所或在經營中使用雇工的;
(六)申請人為二級(含二級)以上精神、智力殘疾單身家庭的;
(七)申請人為孤兒且未滿18周歲,其監護人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
(八)利用違章建筑牟利的;
(九)其他不予實施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情形 。
正在承租國有直管公房,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集體企業自管公房的低保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的,應當騰退承租的國有直管公房,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集體企業自管公房 。
二級(含二級)以上精神、智力殘疾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的,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成員(含精神、智力殘疾人員)需二人以上(含二人),且共同申請家庭成員中有精神、智力殘疾患者的法定監護人 。
市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見義勇為有功人員及其家屬、傷殘軍人以及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住房困難家庭,按屬地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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