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住房租賃補貼實施細則

煙臺市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住房租賃補貼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了切實做好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市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以下簡稱外來務工人員)住房租賃補貼申請審核工作,根據《關于進一步推進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指導意見》(魯建住字〔2019〕8 號)、《關于進一步推進城市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實施意見》(煙建住房〔2019〕23 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
第二條 芝罘、萊山兩區(以下簡稱‘市中心區’)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住房租賃補貼申請、審核、發放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實施細則 。
其他各縣市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實施細則,制定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住房租賃補貼的政策措施,并抓好組織實施 。
第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住房租賃補貼保障的統一管理 。市財政局負責住房租賃補貼資金的籌集、撥付工作 。市民政局負責申請人收入狀況核對工作 。市發改、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稅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部門和單位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交易中心負責市中心區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住房租賃補貼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發放 。芝罘、萊山兩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區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住房租賃補貼的受理、審核等工作 。
第四條 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住房租賃補貼工作,根據年度住房保障任務計劃和預算資金安排,按年度分批集中組織實施 。
第五條 申請住房租賃補貼的新就業無房職工,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申請地城市居民常住戶口或持有合法有效的本市居住證;
(二)持有大中專院校畢業證書,自畢業起不滿5年;
(三)在申請地依法注冊登記的單位工作,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辦理就業登記,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四)家庭成員人均年收入低于35900元;
(五)在本市市區無自有產權房屋且已租賃住房居住 。
第六條 申請住房租賃補貼的外來務工人員,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有合法有效的本市居住證;
(二)在申請地依法注冊登記的單位工作,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辦理就業登記,按規定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1 年以上;
(三)家庭成員人均年收入低于35900元;
(四)在本市市區無自有產權房屋且已租賃住房居住 。
第七條 本細則所稱家庭成員,是指申請人夫妻雙方及同戶口未成年子女 。其中,單身家庭申請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本人 。
本細則所稱人均年收入,按申請家庭的可支配收入計算 。
本細則所稱無自有產權房屋,其認定標準按照《煙臺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煙臺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辦法的通知》(煙政辦發〔2018〕18 號)有關規定執行 。
【煙臺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住房租賃補貼實施細則】第八條 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住房租賃補貼與其他住房保障方面的政策不得同時享受 。
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利用自用土地建設并向申請人提供了宿舍、公寓等居住場所的,不得申請住房租賃補貼 。
第九條 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申請住房租賃補貼,由用人單位統一組織,并集中向注冊地所在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報 。具體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市住房保障和房產交易中心向社會發布公告,公布申請條件、受理方式、截止時限以及相關政策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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