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2020解讀 2022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為支持小微企業和制造業等行業發展 , 提振市場主體信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 現將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實施力度有關政策公告如下:
一、加大小微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 , 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 , 下同) , 并一次性退還小微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
(一)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 , 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在2022年12月31日前 , 退稅條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執行 。
(二)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 , 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小型企業 , 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
二、加大“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以下稱制造業等行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 , 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含個體工商戶 , 下同) , 并一次性退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
(一)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 , 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
(二)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中型企業 , 可以自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大型企業 , 可以自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
三、適用本公告政策的納稅人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二)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三)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
四、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 , 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一)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 , 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稅額 。
(二)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 , 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
五、本公告所稱存量留抵稅額 , 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一)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 ,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 , 存量留抵稅額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 , 存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
(二)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 , 存量留抵稅額為零 。
六、本公告所稱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 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銀發〔2015〕309號)中的營業收入指標、資產總額指標確定 。其中 , 資產總額指標按照納稅人上一會計年度年末值確定 。營業收入指標按照納稅人上一會計年度增值稅銷售額確定;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 , 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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