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戶口遷移投靠配偶辦理條件是什么?

投靠配偶
受理條件
《江蘇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第一百零六條 公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的,經被投靠人和合法穩定住所所有權人同意,可以申請投靠戶口遷移:
(二)投靠配偶的;
第一百零七條 公民申請投靠遷移的,應當向遷入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雙方居民戶口簿;
(二)被投靠人和合法穩定住所所有權人同意遷入的聲明;
【無錫戶口遷移投靠配偶辦理條件是什么?】(三)投靠人與被投靠人之間關系證明;
(四)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
退役軍人投靠戶口登記在集體戶配偶的,提供上述第(一)、(三)項材料 。
《無錫市戶籍準入登記規定》第二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將本人戶口遷入本市:
(六) 經公安機關批準,在本市有所有權住宅的無錫市戶籍人員父母、子女和配偶投靠落戶的;
申報材料
a、戶口簿
b、身份證
c、房產證明
e、結婚證
e、被投靠人和合法穩定住所所有人同意遷入聲明
辦理時限
公安派出所受理的10個工作日,
區縣政務大廳受理的5個工作日
收費情況
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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