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戶口遷移投靠兄弟姐妹條件+材料 無錫投靠子女落戶申請條件

兄弟姐妹之間相互投靠
受理條件
第一百零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應當將戶口遷往本人的合法穩定住所處或者直系親屬處;
本人無合法穩定住所、無直系親屬投靠,現工作單位設立單位集體戶的,應當遷往本人單位集體戶處;
本人無合法穩定住所、無處投靠、且無工作單位或者工作單位未設立單位集體戶的,可以遷往兄弟姐妹家庭戶;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應當遷往戶口所在地的社區家庭戶:
(一)因房屋產權轉移、離婚等原因,失去現戶口登記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二)因征地、房屋拆遷等原因,失去現戶口登記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三)因單位已不存在或者本人離職,戶口登記在單位集體戶(含有代理協議的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和社區集體戶)的;
(四)因出國(境)定居、應征入伍、服刑被注銷戶口的;
(五)歷史原因遺留的空掛戶 。
申報材料
a、戶口簿
b、身份證
c、無房證明(本人、配偶、子女及雙方父母)
d、結婚證
e、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同意遷入的聲明
f、房產證明
g、關系證明
辦理時限
當場辦理
辦結時限說明
遷往農村地區的,需經縣級公安機關審核批準,工作時限為10個工作日 。
收費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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