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變更姓氏流程 泰安變更姓氏

泰安變更姓氏(改姓)辦理指南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 。公民行使姓名權 , 應當尊重社會公德 , 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 。
一、辦理條件: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1.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2.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3.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
不予辦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予辦理姓名(含姓氏、名字)變更 , 公安機關對不予辦理情形實行告知承諾(模板3):
1.正在服刑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尚未執行終結的;
2.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調查的;
3.因犯罪被人民法院禁止從事相關職業 , 期限未屆滿或者被法律法規列為職業禁止對象的;
4.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尚未執行終結的;
5.被限制出國(境)期限未屆滿的;
6.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以及誠信狀況重點關注對象名單人員(不含退出人員) 。
注:1.已核準變更姓名后發現存在上述不予受理情形 , 或者發現公民以欺騙手段變更姓名的 , 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撤銷批準變更的決定 , 恢復其變更前的姓名;
2.對于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 , 公安機關應當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或提供虛假協商同意聲明 , 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 , 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 , 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3.按照規定 , 我國公民姓名除姓氏可以保留異體字外 , 均應使用國務院公布的《通用規范漢字表》中的漢字;
4.對于在校學生申請變更姓名的 , 需提供本人或監護人承諾學校同意變更聲明(模板5) 。
二、辦理地點:
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三、辦理材料:
公民申請辦理姓氏變更登記 , 應當提交本人或監護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 及以下材料 , 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 。
1.在父姓、母姓之間選擇變更的 , 應當提交出生醫學證明(或其他親屬關系證據材料)、生父母協商同意聲明(模板5 , 限未成年生子女變更姓氏);
2.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 應當提交收養證或解除收養關系證明、父母協商同意聲明(模板5 , 限被收養的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
3.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姓氏 , 如祖父母姓、外祖父母姓氏的 , 應當提交親屬關系證明、生父母協商同意材料(模板5 , 限未成年生子女變更姓氏) 。
四、辦理時限:
【泰安變更姓氏流程 泰安變更姓氏】經派出所核查無不予變更情形的 , 報縣級公安機關核準 , 10個工作日內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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