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引進特色人才獎勵申領暫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東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實施辦法》(東府辦〔2021〕53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對引進特色人才單位的獎勵,明確申辦及其管理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的特色人才是指依據《實施辦法》,經認定、評定或經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議”確定的東莞市特色人才,含2022年1月1日前獲認定、評定或“一事一議”確定,且2022年1月1日后已辦理換領特色人才證書的東莞市特色人才,不包括通過自主評審方式評定的特色人才及采用柔性方式引進的特色人才 。
第三條 獎勵資金,按屬地原則,由市財政和特色人才所屬園區、鎮(街道)按照3:7[市財政30%,園區、鎮(街道)財政70%]比例分擔 。其中,屬市屬事業單位的獎勵資金,由市財政全額承擔 。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四條 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引進特色人才獎勵(以下簡稱“引才獎勵”)事項,研究解決申領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
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對特色人才的認定、評定,特色人才庫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引才獎勵申辦的公告發布、復核、獎勵名單形成、市級資金預算決算編制,市級資金下達等工作 。
園區、鎮(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引才獎勵申請的受理、初審、編制本級資金預算決算,會同園區、鎮(街道)財政分局撥付市級及本級獎勵資金 。
第六條 市財政局負責按規定審核、批復市級資金預算決算,按規定辦理資金指標下達 。
園區、鎮(街道)財政分局負責按規定審核、批復市級資金預算決算,按規定辦理資金指標下達,會同園區、鎮(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撥付市級及本級獎勵資金 。
第七條 市委組織部(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發展和改革局、市科學技術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等部門對申請單位進行安全信用審查,核查獎勵申請單位是否存在不宜享受引才獎勵的情形 。
第三章 獎勵對象及條件
第八條 獎勵對象 。引才獎勵申請對象是為我市新引進各類別特色人才的,在我市登記注冊的企業、非全額財政核撥的事業單位和各類依法在我市登記注冊的組織,包括新引進特色人才的首個我市用人單位,以及在新引進特色人才中起推動促進作用且具備人力資源服務合法資質的第三方單位(以下統一簡稱“引才單位”) 。
新引進同一特色人才的,引才獎勵只能由一個引才單位提出一次申領 。
第九條 獎勵條件 。引才單位申領引才獎勵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人才須在2016年1月1日(含)以后新引進我市,與首個我市用人單位簽訂1年(含)以上正式勞動(聘用)合同,至申請時仍連續在首個我市用人單位工作 。
(二)在人才獲特色人才認定評定當月(含)至申請當月(含)期間,人才須在首個我市用人單位工作滿6個月 。
引進人才的工作情況以勞動(聘用)合同、在我市單位繳納養老保險及個人工薪所得稅為準 。
第四章 獎勵標準和方式
第十條 獎勵標準
(一)對2021年1月1日(含)以后新引進的特色人才,每引進1名,按以下標準一次性給予引才單位獎勵:
引進人才類別
【2022東莞引進特色人才獎勵政策 2021年東莞市人才引進政策及補貼標準】特級人才
一類人才
二類人才
三類人才
四類人才
獎勵(萬元)
50
30
20
1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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