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完善泰安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

關于調整完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
泰人社發【2013】125號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進一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提高醫療保障水平,現就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調整通知如下:
一、提高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及統籌金支付比例
(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提高到10萬元 。
(二)10萬元(含)以下的住院醫療費用,一級及以下、二級、三級定點醫療機構,在職職工及靈活就業人員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分別提高到90%、88%、86%,退休人員分別提高到95%、93%、91%,低保、重殘人員補助后最高支付比例為95% 。
(三)10萬元以上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大額醫療救助基金按比例支付 。其中,10萬元-25萬元(含)部分按90%比例支付,25萬元-35萬元(含)部分按60%支付,35萬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補助 。
二、降低使用中醫藥個人首先自付比例
使用首先自付比例20%中成藥的,首先自付比例降為10%;使用經批準的醫院自制中藥制劑的,首先自付比例降為5%;使用首先自付比例30%中醫類診療項目的,首先自付比例降為20% 。
三、調整部分藥品、診療項目統籌金支付比例
(一)調整部分輔助療法支付規定 。對參保人員使用細胞因子活化殺傷(CIK)細胞輸注治療等輔助療法發生的醫療費用,個人首先自付比例調整為20% 。
(二)降低部分藥品首先自付比例 。部分首先自付20%、30%的西藥,首先自付比例分別調整為10%、20%;首先自付5%的藥品,取消首先自付比例 。
【關于調整完善泰安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該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起執行 。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