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打擊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

泰安市打擊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鼓勵舉報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切實保證醫療保障基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5號)、《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醫保辦發〔2018〕22號)、《關于印發<山東省打擊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的通知》(魯醫保發〔2021〕21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醫療保障基金是指由醫療保障部門(含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下同)管理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生育保險、長期護理保險、職工大病保險、居民大病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等專項基金及離休干部醫療經費 。
第三條市、各縣市區(含功能區,下同)醫療保障部門負責本區域內醫療保障基金欺詐騙取行為的舉報獎勵工作 。
第四條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舉報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 。
舉報行為應是自愿行為 。醫療保障部門可以聘請社會監督員對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進行監督舉報 。
第五條舉報人可以直接向本區域醫療保障部門進行舉報,也可以向上級醫療保障部門進行舉報 。
上級醫療保障部門受理的跨縣(市、區)舉報,由兩個或以上醫療保障部門分別調查處理的,分別就舉報本區域內醫療保障基金的舉報查實部分進行獎勵 。
第六條市、各縣(市、區)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多渠道向社會公布本級舉報方式,方便舉報人舉報 。
第七條市、各縣(市、區)醫療保障部門設立舉報獎勵資金,納入同級政府預算 。
第二章獎勵范圍
第八條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參保人員等涉嫌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進行舉報,提供相關證據及線索,經查證屬實,適用本辦法的,予以獎勵 。
舉報人為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機構、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或近親屬的,不適用本辦法 。
第九條舉報人舉報事項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給予獎勵:
(一)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或因舉報避免醫療保障基金損失;
(二)提供的主要事實、證據事先未被醫療保障部門掌握;
(三)選擇愿意得到舉報獎勵 。
第十條舉報人及舉報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匿名舉報且未提供能夠辨別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聯系方式,使醫療保障部門事后無法確認其身份的;
(二)不能提供違法行為線索,或者采取盜竊、欺詐、“釣魚”等不正當手段獲取證據的;
(三)舉報內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實根據的;
(四)提供的線索與查處的違法行為無關的;
(五)提供的主要事實、證據事先已被醫療保障部門掌握的;
(六)違法單位和個人在被舉報前已經向醫療保障部門或司法機關報告其違法行為的;
(七)從國家機關、經辦機構或者工作人員處獲取違法行為信息舉報的;
(八)所舉報的事項,舉報本人為違規、違法責任人的;
(九)其他不予獎勵的情形 。
第三章獎勵認定
第十一條舉報人可實名舉報,也可匿名舉報 。
本辦法所稱的實名舉報,是指舉報人提供真實身份證明以及真實有效聯系方式的舉報行為 。
匿名舉報,是指舉報人不提供其真實身份的舉報行為 。如舉報人希望獲得舉報獎勵,須提供其他能夠辨別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聯系方式,使醫療保障部門事后能夠確認其身份,兌現舉報獎勵 。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