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打擊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 四 )


第二十三條醫療保障部門發放獎金時,應舉報人要求,可向舉報人簡要告知其所舉報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的查處情況,但不得告知其舉報線索以外的欺詐騙保行為查處情況,不得提供有關案情材料 。
第二十四條醫療保障部門支付舉報獎金時,應當嚴格審核,防止騙取冒領 。
第六章責任及其他
第二十五條醫療保障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不得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 。因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損害舉報人利益的,按相關規定處理 。
第二十六條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
第二十七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機構、經辦機構工作人員與舉報人串通,騙取舉報獎勵資金的,按相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
第二十八條市、各縣(市、區)醫療保障和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對具體獎勵標準、獎勵決定及審批、獎勵資金發放程序等作出具體規定 。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市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 。
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
附件:

泰安市打擊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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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舉報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獎勵審批表.docx
泰安市打擊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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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舉報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領獎通知書.docx
【泰安市打擊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
泰安市打擊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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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舉報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獎金領取憑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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