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無戶人員上戶規定說明

衡陽無戶人員上戶規定說明
依據《衡陽市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辦法》(衡公發[2016]20號)第十五條規定 。
(1)對違反計劃生育的、確實無法提供父母雙方戶口簿、身份證的,提供一方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出生醫學證明》 。
對不符合簽發條件未獲得《出生醫學證明》的新生兒,可憑公安機關(或醫療機構)出具的DNA親子關系鑒定書,或者接生證明和村(居)委會證明等相關證明,經調查核實后為其辦理出生登記 。
【衡陽無戶人員上戶規定說明】
(2)因婚嫁或其他原因被注銷戶口或計算機信息丟失的 。
依據《衡陽市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辦法》(衡公發[2016]20號)第二十五條規定 。
查閱其戶籍檔案材料,經調查屬實由原戶籍地公安機關給予恢復其戶口 。
(3)私自收養的棄嬰(兒)一直未登記戶口的 。
依據《衡陽市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辦法》(衡公發[2016]20號)第二十條規定 。
收養人提出申請,鄉、村、組出具證明,由收養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社區民警調查核實排除拐騙,并采集棄嬰(兒)血樣上傳公安部“打拐”系統備案,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經審批機關集中會商審核后,并做好記錄據實解決 。
(4)遷移未落“口袋戶口”等其他原因造成無戶口的 。
依據《衡陽市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辦法》衡公發[2016]20號)第二十五條規定 。
查閱遷移存根、并與公安部數據庫信息進行核對,證實后給予遷出恢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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