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就業技能培訓補貼實施辦法 湖南省就業技能培訓補貼實施辦法最新

湖南省就業技能培訓補貼實施辦法
為深入推進湖南省就業技能培訓,全面提高勞動者職業技能,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就業培訓促進就業的意見》(國發〔2010〕36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湖南省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12〕15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就業培訓促進就業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1〕2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一章 補貼對象和范圍
第一條 全省境內,在法定勞動年齡(16周歲至退休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培訓)愿望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畢業年度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含省外籍)、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以下簡稱“四類人員”) 。四類人員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就業技能培訓補貼,不得重復申請 。畢業年度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從1月1日至12月31日 。
第二章補貼標準和資金來源
第二條補貼標準 。就業技能培訓按職業(工種)類別的不同,給予每人A類1200元、B類800元、C類500元的培訓補貼 。培訓機構按當地物價、財政部門核定的標準收費,超出補貼部分的培訓費用,由本人或企業自負 。職業(工種)類別按照《湖南省物價局 湖南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完善職業技能鑒定收費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湘價費〔2010〕64號)規定執行 。就業技能培訓包括理論培訓和操作技能實訓,培訓時間為:A類不低于300個標準學時,B類不低于200個標準學時,C類不低于100個標準學時,每天按7個標準學時計算 。
本辦法所稱就業技能培訓指四類人員就業前參加的技能培訓及企業新錄用四類人員上崗前參加的崗前就業技能培訓 。四類人員參加就業前技能培訓,培訓合格并取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在6個月內實現就業的,按就業技能培訓補貼標準的100%給予補貼;6個月內未實現就業的,按就業技能培訓補貼標準的80%給予補貼 。企業新錄用的四類人員中沒有取得擬上崗專業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與企業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參加崗前就業技能培訓并取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根據培訓后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情況,按照就業技能培訓補貼標準的40%,對企業給予定額就業培訓補貼 。
第三條補貼資金來源 。就業技能培訓補貼的資金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其中,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進行再就業培訓的補貼資金,在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機構確定 。
(一)就業前技能培訓由定點培訓機構承擔 。定點培訓機構由市州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規定,按照《湖南省就業技能培訓定點機構認定辦法》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確定的定點培訓機構數量,每兩年從省內現有的技工院校、職業院校、就業訓練中心、企業職工培訓機構和民辦就業培訓機構中通過競爭性招投標談判方式擇優選擇,將推薦名單上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發文確定定點培訓機構名單并向社會公布 。定點培訓機構實行退出機制 。
(二)崗前就業技能培訓由企業依托所屬培訓機構或政府認定的定點培訓機構開展崗前就業技能培訓 。企業所屬培訓機構達到相應培訓條件,教學場地和師資符合定點培訓機構條件要求,并經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同意,可由本企業承擔崗前培訓任務;不具備培訓能力的企業,須組織新錄用人員到定點培訓機構進行崗前培訓 。
第五條 企業申請培訓條件 。企業根據自身發展需要于每年11月底前,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下年度培訓需求計劃,填寫年度培訓需求調查表 。企業需具備以下條件,方可申請培訓任務(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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