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懷孕滿4個月 岳陽女職工孕期勞動保護規定

岳陽市女職工孕期勞動保護法規
依據:《湖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用人單位給予孕期女職工下列勞動保護:
(一)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對不能適應現崗位的,根據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
(三)對懷孕不滿3個月且妊娠反應嚴重的,可以根據其工作性質和勞動強度在勞動時間內安排適當的休息時間;
(四)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根據其工作性質和勞動強度在勞動時間內安排適當的休息時間;有勞動定額的,適當減輕勞動定額;
(五)對經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確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時間按照病假處理;
【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懷孕滿4個月 岳陽女職工孕期勞動保護規定】(六)對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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