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負責物業服務人的信用管理 , 對物業服務人進行信用評價和等級評定;
(三)監督管理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
(四)監督管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五)指導監督物業承接查驗有關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物業管理違法行為投訴、舉報處理制度 , 并在本行政區域內各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事項和舉報受理電話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投訴、舉報的 , 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和協助 , 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開展工作 。
第三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下列屬地管理職責:
(一)指導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組建和換屆改選;
(二)指導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三)指導物業管理委員會有關工作;
(四)參加物業承接查驗 , 指導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項目的移交和接管工作;
(五)協助開展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核查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物業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 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 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 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 , 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 , 依法給予處分 。
第三十二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房屋買受人未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下交付房屋的 ,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 法律、法規對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 , 從其規定 。
第七章 附 則
【云南省物業管理規定 未居住是否可以減免費用 云南省物業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2005年8月1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號公布 , 2008年11月2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1號修正的《云南省物業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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