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物業管理規定 未居住是否可以減免費用 云南省物業管理規定( 二 )


支持和鼓勵采用信息化技術 , 改進業主大會表決方式 。
第十四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 , 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2/3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2/3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 。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 , 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3/4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3/4以上的業主同意 。決定前款其他事項 , 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 , 向物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 , 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 , 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
第十六條 不具備設立業主大會條件 , 或者設立確有困難的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建由村(居)民委員會、業主代表等組成的物業管理委員會 , 臨時代替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 , 并積極推動業主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物業管理委員會的人員組成 , 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
已設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解散物業管理委員會 。
第三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十七條 業主可以自行管理物業 , 也可以選聘物業服務人管理 。選聘物業服務人提供物業服務的 ,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選定一個物業服務人 。
第十八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平、公開、質價相符的原則 。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 , 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 由州(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定價目錄 , 結合當地實際 , 綜合考慮物業服務質量、服務成本等因素制定并公布;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 , 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公布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信息 , 業主委員會應當對所公布的信息進行監督核查 , 并將核查報告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物業服務;
(二)未按照規定公示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業主共有部分經營與收益情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等有關信息;
(三)超出合同約定或者超出公示收費項目和標準收取費用;
(四)侵占、挪用業主共有部分經營收益;
(五)物業服務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后 , 無正當理由拒不退出物業服務項目;
(六)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七)泄露業主信息;
(八)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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