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物業管理規定 未居住是否可以減免費用 云南省物業管理規定( 三 )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
第二十一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安全防范制度和應急預案 , 健全安全防范措施 , 履行安全防范責任 。
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安全事故時 , 物業服務人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 , 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 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
對于物業服務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 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
第二十二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具備水、電、通風、采光等基本使用功能的物業服務用房 。
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 , 應當在許可證附圖中載明物業服務用房的位置和面積;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不動產登記時 , 應當注明物業服務用房的位置和面積 。
物業服務用房、共用設施設備配套用房屬于全體業主共有 ,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用途或者非法占用 。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老舊小區整治改造有關規劃和年度計劃 , 加強對老舊小區物業管理的指導 , 推動專業化運營和維護管理 , 改善居民生活環境和居住條件 。
第四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二十四條 業主及物業使用人對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 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
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
(二)違章搭建建(構)筑物;
(三)侵占、損壞物業共有部分;
(四)擅自改變物業規劃用途;
(五)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
(六)占用、堵塞、封閉避難層、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和安全出口;
(七)違反噪聲污染防治有關規定 , 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八)私拉電線、電纜為電動車輛充電;
(九)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
(十)毀壞安防設施線路和設備 , 或者影響安防設施功能;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
物業管理區域內有上述行為的 , 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 , 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
第二十五條 經業主依法共同決定 , 可以授權業主委員會 , 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人或者其他主體利用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開展經營活動 。經營產生的收入 , 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 , 屬于業主共有 。
第二十六條 住宅、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的業主 , 應當依法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未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 , 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買受人 。
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 , 應當及時續交 。
物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省、州(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物業管理有關政策并組織實施;
(二)建立完善物業服務人信用評價體系;
(三)建立健全物業服務標準和規范;
(四)制定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物業服務合同等示范文本;
(五)指導監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
第二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物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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