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義務教育學籍管理最新規定 江蘇省義務教育學籍管理最新規定是什么

江蘇省義務教育學籍管理規定(2023版)
一、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進一步規范我省義務教育學校學籍管理和辦學行為,切實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及其他招收適齡兒童少年的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
第三條(管理職能) 全省義務教育學校學籍管理實行省級統籌,市、縣分級負責,縣級管理為主,學校具體實施的管理體制 。
省教育廳統籌我省義務教育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定省義務教育學校學籍管理規定,指導、監督、檢查各地義務教育學校學籍管理工作,建設江蘇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學籍系統)并確保正常運行 。
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學校學籍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負責直屬學校義務教育學生學籍的認定、變更、核辦及畢(結)業證書驗印等工作,應用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所轄義務教育學校學籍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本縣(市、區)內義務教育學生學籍的認定、變更、核辦及畢(結)業證書驗印等工作,建立學籍信息定期核查工作機制,應用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確保學籍信息準確無誤 。
學校負責學生學籍信息的收集、匯總、校驗、上報等工作,應用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當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時,及時通過學籍系統進行更新,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
第四條(管理方式) 全省義務教育學校學籍實行電子化管理,統一使用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我省義務教育學校學生的學籍建立、變動等須在學籍系統中完成 。
二、學籍建立
第五條(學制規定)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其中,小學學制為六年,初中學制為三年 。義務教育學校新生均實行秋季入學 。
第六條(招生要求) 凡當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 。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提供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歷或其他有效材料,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核準 。緩學期為一學年,緩學期滿仍不能就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緩學申請 。
特殊需要兒童入學年齡可適當放寬 。
第七條(入學要求)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在其滿足入學年齡后,按照當地招生規定送其入學 。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為學生合法辦理戶籍,并主動向學校提供真實準確的學生就讀經歷 。
第八條(學籍注冊要求) 學籍管理實行“一人一籍、籍隨人走、終身不變” 。全國學籍號是學籍管理的唯一識別代碼,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 。
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并逐步完善學籍檔案 。
學校為學生建立學籍后,須經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上報教育部,由教育部統一制定下發全國學籍號 。
學校不得漏建學生學籍,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 。除專門學校外,學校不得接收未按規定辦理入學手續的學生 。對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蛟谔厥饨逃龑W校建立學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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