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離婚手續 浙江溫州離婚證補辦指南】溫州離婚離婚證補辦指南
辦理條件
1、婚姻登記機關具有管轄權 。
內地居民婚姻登記證遺失、損毀或者原婚姻登記證有瑕疵的 , 可以向下列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一方或雙方常住戶口在浙江省的內地居民可以向浙江省任一內地居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部隊駐地、入伍前常住戶口在浙江省或另一方常住戶口在浙江省的現役軍人 , 可以向浙江省任一內地居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雙方目前常住戶口均不在浙江省的內地居民 , 原婚姻登記在浙江省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 , 可以向浙江省任一內地居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2、當事人依法登記離婚 , 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
3、當事人持有《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條規定的身份證件 。
4、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 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 。
5、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記處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的 , 有檔案可查且檔案信息與身份信息一致的 , 可以委托他人辦理 。
辦理材料
1、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含臨時居民身份證原件 , 下同)和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原件 。
居民身份證與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 , 當事人應當先到公安部門更正 。
現役軍人補領婚姻登記證應當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軍人證件原件和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原件 。
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軍人婚姻登記證明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 , 當事人應當先到公安部門、部隊更正 。
注: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記處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的 , 有檔案可查且檔案信息與身份信息一致的 , 可以委托他人辦理 。委托辦理應當提交當事人的戶口簿原件、居民身份證原件和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原件 。委托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及承辦機關、目前的婚姻狀況、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 。受委托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件原件 。
2、申請補領離婚證的 , 當事人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預約流程
1、進入浙江省婚姻登記網上預約系統(https://jhyy.mzt.zj.gov.cn/) , 點擊“開始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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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選擇辦理補發離婚證 , 并選擇辦理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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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閱讀網上預約協議 , 并點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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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選擇登記機關 , 點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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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選擇時間 , 點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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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填寫辦理雙方信息 , 點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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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完成預約 , 根據預約的時間及登記機關前往現場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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