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離婚證補辦條件及材料 溫州市離婚辦理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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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隊駐地、入伍前常住戶口在浙江省或另一方常住戶口在浙江省的現役軍人,可以向浙江省任一內地居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雙方目前常住戶口均不在浙江省的內地居民,原婚姻登記在浙江省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可以向浙江省任一內地居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2、當事人依法登記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溫州離婚證補辦條件及材料 溫州市離婚辦理地點】
3、當事人持有《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條規定的身份證件 。
4、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 。
5、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記處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的,有檔案可查且檔案信息與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 。
辦理材料
1、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含臨時居民身份證原件,下同)和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原件 。
居民身份證與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公安部門更正 。
現役軍人補領婚姻登記證應當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軍人證件原件和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原件 。
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軍人婚姻登記證明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公安部門、部隊更正 。
注: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記處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的,有檔案可查且檔案信息與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 。委托辦理應當提交當事人的戶口簿原件、居民身份證原件和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原件 。委托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及承辦機關、目前的婚姻狀況、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 。受委托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件原件 。
2、申請補領離婚證的,當事人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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