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行 2020溫州平陽落戶新政(溫州落戶新政策2020)

平陽縣戶口遷移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我縣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提高我縣城鎮化水平,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完善戶口遷移政策的通知》(浙政辦發〔2017〕90號)、《浙江省公安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的通知》(浙公通字〔2020〕5號)、《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溫州市區戶口遷入規定的通知》(溫政辦〔2020〕3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
第二條 公民申請戶口遷入本縣及本縣內戶口遷移適用本規定 。國家或省、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三條 公民的戶口遷移,遵循經常居住地登記、人戶一致和整戶遷移的原則,實行條件準入制 。非住宅用房、違法建造的房屋和已拆除房屋,不予立戶 。
第四條 戶口遷入分為居住就業落戶、親屬投靠落戶、人才引進落戶、政策性落戶四種類別 。
第二章 居住就業落戶
第五條 在本縣具有合法所有權房屋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將戶口遷入房屋所在地 。其中,由城鎮地區遷往農村地區的,需提交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縣城鎮地區無房產證明 。城鎮地區本人與直系親屬可以互相憑對方房屋權屬證明落戶并僅限一戶;農村地區本人和配偶可以互相憑對方房屋權屬證明落戶 。
戶內因發生婚姻、分家等變化需要分戶,且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已經分割的,可以憑能夠證明房屋權屬已處分、分家析產協議的證明材料申報分戶登記 。
(一)居住落戶申報材料:
1.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房屋權屬證明(包括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明,以下簡稱房產證明);
3.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隨遷的,還需提供相互關系證明 。
(二)分戶申報材料:
1.凡戶內家庭成員在本村分居數處,且均具備立戶條件的,憑以下材料辦理:
(1)申請人戶口簿和身份證;(2)房產證明;(3)分家析產協議 。
2.凡戶內家庭成員因結婚需要分開生活,且以分家析產協議等形式對房屋所有權、使用權進行分割的,憑以下材料辦理:
(1)申請人身份證和戶口簿;
(2)申請人結婚證;
(3)分家析產協議 。
3.凡因夫妻離婚需要分開生活,且以離婚協議、判決書等形式裁定雙方對房屋均享有所有權或使用權(或對房屋所有權、使用權進行分割的),同時離婚雙方或一方仍居住在該房產的,憑以下材料辦理:
(1)申請人戶口簿和身份證;
(2)離婚證(附協議書)或生效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 。
第六條 連續居住在由政府提供給公民使用的具有使用權的公共租賃住房滿1年,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將戶口遷入公有租賃房屋所在地 。
申報材料:
1.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
2.公有房屋租賃使用合同 。
3.公有房屋租賃住房搖號公證書 。
4.無房產證明(已婚的要提供本人、配偶平陽縣內無房產證明) 。
第七條 非本縣戶籍人員租賃居住本縣城鎮地區私有房屋1年以上,房屋租賃合同已經當地人民政府租賃登記備案(申報登記)1年以上、持有居住證滿1年、且該出租房屋已簽訂治安責任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按照“一房一戶”的原則,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可落戶已備案租賃私房,也可落戶房屋所在地公共集體戶 。申報材料:
1.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
2.浙江省居住證 。
3.租賃房屋證明:
租賃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當事人依法訂立的租賃合同、當地人民政府出具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申報登記)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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