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行 2020溫州平陽落戶新政(溫州落戶新政策2020)( 二 )


4.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落戶證明 。
5.無房產證明(已婚的要提供本人、配偶平陽縣內無房產證明) 。
遵循“一房一戶”的原則,租賃落戶前該房屋應無戶口登記(包括房屋產權人) 。承租人離開租賃房屋到其他房屋實際居住的,應將戶口遷至實際居住地,其戶口遷出前該地址不能登記其他戶口 。
第八條 經批準調入本縣工作的或被正式錄用的在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可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戶口遷入本縣 。
申報材料:
1.戶口遷移證(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
2.縣委組織部或縣人力社保局出具的公務員(參公)錄用審批表、公務員流動介紹信、公務員登記表、轉任審批表或事業單位新增人員審核表、流動審批表等(具有其中一項即可) 。
3.單位所屬派出所轄區內無房產證明(已婚的要提供本人及配偶的) 。
4.落戶地證明(下同):
(1)落戶地為城鎮地區投親靠友的(為單位所屬派出所轄區內同意被投靠的親友),需提供擬遷入戶的戶主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房產證明及同意落戶證明;(2)落戶地為單位集體戶的,需提供單位出具的同意落戶證明;(3)無單位集體戶的可落戶單位所屬公共集體戶 。5.隨遷人員關系證明 。
第九條 非本縣戶籍人員在本縣投資辦企業、個人創業并繳納稅款,且取得商業用房、辦公用房或廠房合法所有權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在房產所在地的公共集體戶落戶 。
申報材料:
1.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
2.營業執照 。
3.企業納稅證明 。
4.房產證明 。
5.隨遷人員關系證明 。
第十條 在本縣有合法穩定就業1年、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1年并持有居住證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將戶口遷入本縣 。申報材料:1.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合法穩定就業憑證 。3.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納證明 。4.落戶地證明 。5.隨遷人員關系證明 。
第十一條 在縣內有合法穩定就業的退役軍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將戶口遷入本縣 。
申報材料:
1.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
2.退伍證 。
3.合法穩定就業憑證 。
4.落戶地證明 。
5.隨遷人員關系證明 。
第三章 親屬投靠落戶
第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核準可辦理親屬投靠落戶:
(一)父母一方為本縣家庭戶口的,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請投靠落戶;
(二)夫妻一方為本縣家庭戶口的,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可申請投靠落戶;
(三)成年子女為本縣城鎮家庭戶口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申請投靠落戶;
(四)父母為本縣城鎮家庭戶口的,同一城鎮內無成年子女戶籍登記,可允許1名成年子女投靠遷入;
(五)離婚人員(不包括已再婚人員)沒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申請投靠直系親屬;
(六)原籍為本縣,因大中專院校招生遷出,畢業后落戶就業地集體戶,現本縣內無房產的(指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申請投靠原籍父母;
(七)原籍為本縣,因故遷出縣外,現戶籍地及本縣內無房產的(指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申請投靠城鎮地區有房產證明的父母 。
申報材料:
1.遷移人與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同意落戶證明 。
2.被投靠人與遷移人關系證明 。
3.未成年子女投靠的,需提供父母婚姻狀況證明 。
第十三條 本縣戶籍人員因土地征收、房屋征遷、房屋產權轉移等原因,失去現戶口所在住址登記條件,且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本縣無房產的,可以投靠縣內城鎮地區直系親屬;也可以遷至同一派出所轄區的城鎮地區親友處;無處投靠的,可以遷至現戶口所在地社區集體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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