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復審,申請人的家庭房產情況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應向申請人所在單位出具《審核意見書》,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的家庭房產情況符合申請條件的,由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在區人民政府政務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公示期內,有舉報、投訴的,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應將有關情況反饋至其用人單位所在街道辦事處,由街道辦事處組織工作人員對舉報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經核實,舉報、投訴情況屬實的,取消該申請人公租房申請,并向其所在單位出具《審核意見書》,說明理由 。
4、核準發證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應自公示期滿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核準申請人的公租房保障資格,發放《武漢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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