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投靠落戶規定+辦理指南 泰州市戶口遷移準入登記規定

一、辦理條件:
符合下列投靠情形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合法穩定住所,在泰實際生活和工作的,經被投靠人和合法穩定住所所有權人同意,準予投靠落戶:
(一)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包括女婿和兒媳)的;
(三)投靠配偶的;
【泰州投靠落戶規定+辦理指南 泰州市戶口遷移準入登記規定】
(四)離婚(喪偶)后在現戶口所在地無合法穩定住所,需回原籍或者投靠父母、成年子女的;
(五)孫子女、外孫子女與祖父母、外祖父母互相投靠的;
(六)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其父母投靠另一方或者另一方投靠現役軍人父母的;
(七)夫妻均為現役軍人,其父母投靠軍人的子女的 。
前款第一項規定,可以在父母或本人合法穩定住所家庭戶申請投靠 。前款第三項規定,若被投靠人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其父母或者子女在投靠地應當擁有合法穩定住所 。前款第五項規定,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僅指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只能投靠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 。
被投靠人應當擁有本市籍家庭戶口 。80周歲以上老人自愿投靠成年子女,不受被投靠人是否為家庭戶口限制 。
二、申辦材料及手續:
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表)、合法穩定住所證明、被投靠人和合法穩定住所所有權人同意遷入的聲明,婚姻狀況證明(結婚證、離婚證)、死亡證明、現役證明、居住證(居住登記證明)、親屬關系證明 。
三、辦理地點:
泰州市各大派出所(點擊查看?泰州各區派出所地址及咨詢電話)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