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登記流程

一、提交材料
1、不動產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1)企業提交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提交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提交民政部門核發的登記證書,其他組織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
(2)自然人提交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結婚證(離婚證)或婚姻狀況聲明等;
(3)其中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法人單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和法定代表人個人身份證;
3、原《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原件;
4、證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材料(原件):
(1)買賣、互換、贈與的,提交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
(2)以不動產作價出資(入股)的,提交作價出資(入股)的協議;
(3)不動產分割、合并導致轉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協議和公安部門地址信息;
(4)共有人增加或減少以及共有不動產份額變化的,提交約定協議或相關證明;
(5)繼承、受遺贈導致轉移的,須提交死亡證明、遺囑、全部法定繼承人基本情況、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其他有權繼承人自愿放棄繼承的書面證明,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書;
(6)法人或其他組織因合并(兼并)、分立等導致轉移的,須提交相關協議和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導致權屬發生轉移的,須提交生效法律文書(判決書或裁定書、調解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書生效確認證明材料);
(8)企業改(轉)制的提交企業改(轉)制方案及上級部門批準改(轉)制的證明文件;
(9)企業因破產而清算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的生效法律文書;企業因解散而清算的,提交股東(大)會決議(職工大會或職代會決議)和能夠證明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清算方案(清算報告)或轉讓協議、證明;
(10)因劃撥移交不動產的,提交劃撥移交的相關證明和主管部門批準文件;
(11)夫妻共有財產共有性質變更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登記為配偶一方的不動產增加另一方為共有人的,提交結婚證;
5、涉及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提交用地批文、出讓合同、補交土地出讓金的憑證(因繼承、婚姻關系轉移等除外);
6、相關部門投資開發強度的證明;
7、完稅憑證或減免稅憑證;
8、若設定不動產抵押的,提交抵押權人同意轉移登記的書面證明;
9、涉及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同意權屬轉移的董事會決議及備案的公司章程;涉及國有控股公司的,提交國資委批準文件;
10、涉及不動產分割的,提交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包括權籍調查表、不動產單元圖、不動產測繪成果等);
11、其他必要材料 。
二、辦理程序
受理(初審)—復審—核定(登簿)—繕證—收費、頒證
第一,申請 。不動產登記申請是不動產登記申請人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出的進行不動產登記的請求,是開啟不動產登記程序的第一個環節 。通常情況下,當事人不申請,登記機構不得辦理登記 。
第二,受理 。受理是登記機構對符合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接受的行為 。受理的過程實際上相當于初步審查,主要審查登記申請在形式上是否符合受理的要求,以確定是否受理申請人提出的不動產登記申請 。
第三,審核 。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人的登記申請后,需要對申請登記的事項進行進一步審核,最終作出予以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在審核環節,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對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查 。雖然登記機構不能完全確保登記材料的真實準確,但是登記機構必須盡到合理審慎的審查義務,在職責范圍內盡量查證登記材料的真偽 。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