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商品房和單位建房 泰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流程

一、提交材料
1、不動產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1)企業提交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提交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提交民政部門核發的登記證書,其他組織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
(2)自然人提交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結婚證(離婚證)或婚姻狀況聲明等;
(3)其中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法人單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和法定代表人個人身份證;
3、原《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原件(已辦理的);
4、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等其他批準文件)、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出讓金繳納憑證;
5、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規劃總平面布置圖;
6、建設工程規劃核實決定書或規劃核實單;
7、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8、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項目用地核實單等竣工驗收證明材料;
9、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包括權籍調查表、不動產單元圖、不動產測繪成果等);
10、民政部門的地名批復或公安部門出具的地址(門牌號)信息
11、其他必要材料 。
二、辦理程序
權籍調查(實地查看)—受理(初審)—復審—核定(登簿)—繕證—收費、頒證
第一,申請 。不動產登記申請是不動產登記申請人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出的進行不動產登記的請求,是開啟不動產登記程序的第一個環節 。通常情況下,當事人不申請,登記機構不得辦理登記 。
第二,受理 。受理是登記機構對符合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接受的行為 。受理的過程實際上相當于初步審查,主要審查登記申請在形式上是否符合受理的要求,以確定是否受理申請人提出的不動產登記申請 。
第三,審核 。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人的登記申請后,需要對申請登記的事項進行進一步審核,最終作出予以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在審核環節,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對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查 。雖然登記機構不能完全確保登記材料的真實準確,但是登記機構必須盡到合理審慎的審查義務,在職責范圍內盡量查證登記材料的真偽 。
第四,登簿 。登簿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事項在登記簿中予以記載的行為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登記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標志是登記程序完成 。
第五,頒證 。頒證是指登記程序完成后,依法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 。如果不符合登記條件,登記機構不予頒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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