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各種類型機動車報廢年限匯總表 揚州各種類型機動車報廢年限匯總

1、出租車(小、微型):8年
2、旅游、公路客運車(大型、中型):15年
3、非營運的大、中型汽車:20年
4、微型載貨汽車:12年
5、重、中、輕型載貨汽車:15年
6、半掛牽引車:15年
7、非營運的小、微型汽車:無使用年限 。但超過15年以后每年必須檢驗2次,檢驗不通過的,強制報廢 。
8、非營運客車:九座以下(含):15年;九座以上:10年
9、旅游客車:10年
10、營運(非出租)客車:10年
11、20座以上出租車:8年
12、輕貨、大貨:10年
13、微型貨車、19座以下出租車:8年
14、帶拖掛貨車、礦山作業車:8年
15、吊車、消防車、鉆探車等專用車:10年
16、大中型拖拉機:15年
17、三輪農用和單缸四輪農用:6年
18、多缸四輪農用:9年
19、正三輪摩托:7-9年
20、其它摩托:8-10年
21、右置方向盤、右改左車:10年
22、其它汽車:10年
注意事項:
1、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要審批,經檢驗合格后可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
2、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但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 。延緩報廢使用的旅游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延緩報廢使用的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
3、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 。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4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 。
4、上述車輛定期檢驗時,一個檢驗周期連續3次檢驗都不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規定的[1],收回號牌和行駛證,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后,不得辦理注冊登記和轉籍過戶登記 。
5、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定年限(8年)報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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