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月領取退役金怎么確定計發比例呢 逐月領取退役金怎么確定計發比例

《退役軍人逐月領取退役金安置辦法》中:
第十二條退役金根據擔任軍官、軍士年限,按照計發基數一定比例確定,具體計發比例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擔任軍官滿16年或者擔任軍士和軍官累計滿16年的退役軍官,退役金按照計發基數的60%確定;超過16年的,每多1年計發比例增加2%;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不滿16年的,每少1年計發比例減少2% 。
(二)擔任軍士滿16年的退役軍士,退役金按照計發基數的50%確定;超過16年的,每多1年計發比例增加2%;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不滿16年的,每少1年計發比例減少2% 。
第十三條對獲得軍隊功勛榮譽表彰,以及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和特殊崗位服役的退役軍官、退役軍士,按照計發基數一定比例增發退役金,具體增發比例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服役期間獲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計發比例分別增加2%、4%、8%;獲得四等戰功、三等戰功、二等戰功、一等戰功的,計發比例分別增加2%、4%、8%、12%;獲得勛章、榮譽稱號的,計發比例增加15%;獲得二級表彰并經批準的、一級表彰的,分別按照二等戰功、一等戰功標準增加退役金計發比例 。多次獲得功勛榮譽表彰的,計發比例可以累加,累加比例不超過15%;同一等級功勛榮譽表彰累加的增發比例,不超過上一等級的增發比例;同一事由獲得兩次以上功勛榮譽表彰的,增發比例就高執行 。
(二)在西藏自治區、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服役滿10年的,計發比例增加5%;超過10年的,在西藏自治區和六類、五類、四類、三類艱苦邊遠地區每多1年計發比例分別再增加2%、1.5%、1.2%、0.8%、0.5% 。在特類島、一類島、二類島服役,分別參照在五類、四類、三類艱苦邊遠地區服役的相關標準增加計發比例 。同一地區符合艱苦邊遠地區和海島兩種增發情形的就高執行 。
在上述地區服役增發退役金的比例可以累加,除安置在上述地區外,累加比例不超過15% 。
(三)在飛行、艦艇、涉核崗位服役滿10年的,計發比例增加5% 。擔任作戰部隊師、旅、團、營級單位主官累計滿3年的退役軍官,計發比例增加2% 。
【逐月領取退役金怎么確定計發比例呢 逐月領取退役金怎么確定計發比例】按照《退役軍人逐月領取退役金安置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計算的退役金計發比例,累計不得超過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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