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失業金領取條件及標準 無錫失業金領取條件及標準最新

無錫失業金領取條件及標準
領取條件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同時具備3個條件:
(一) 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二)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三) 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且有求職要求 。
失業人員符合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
領取標準
繳費<10年,按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5%確定;
10年≤繳費<20年,按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50%確定;
繳費 ≥20年的,按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55%確定 。
失業保險金最高不得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不得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 。
【無錫失業金領取條件及標準 無錫失業金領取條件及標準最新】領取時間: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均已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繳費每滿一年享受2個月失業保險金,但最長領取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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