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一人有限公司的納稅區別

個體工商戶
一、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 , 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 , 依法經核準登記 , 從事工商業經營的 , 為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的債務 , 個人經營的 , 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 , 以家庭財產承擔 。個體工商戶對債務負無限責任 , 不具備法人資格 。
【無錫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一人有限公司的納稅區別】二、相關涉稅規定
1.個體工商戶以業主為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因此 , 個體工商戶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 只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 , 經營所得 , 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第六條規定 , 經營所得 , 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 , 為應納稅所得額 。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規定 ,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 , 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 , 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 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
2.對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稅;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定期定額戶的經營規模、經營區域、經營內容、行業特點、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額 。
3.個體工商戶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具備資質的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 。
個人獨資企業
一、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規定 , 個人獨資企業 , 是指依照該法在中國境內設立 , 由一個自然人投資 , 資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 , 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 。
二、相關涉稅規定
《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規定 , 自2000年1月1日起 , 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 , 其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 , 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
一人有限公司
一、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規定 ,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的全部股份或出資全部歸屬于一個股東 , 具有完全法人資格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 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
二、相關涉稅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 , 一人有限公司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 。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
此外當公司進行利潤分紅 , 如果投資方為自然人 , 股東取得股息、紅利時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 , 股東還應就股息紅利繳納個人所得稅 , 適用比例稅率 , 稅率為20% 。如果投資方為法人 , 分得的股息、紅利 , 屬于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 , 可以作為免稅收入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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