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出國已注銷戶口人員回國恢復戶口指引

佛山市出國已注銷戶口人員回國恢復戶口指引
(市外遷入)
一、受理范圍:
(一)辦理對象:
原佛山市戶籍的出國已注銷戶口人員 。
(二)辦理條件:
原本市戶籍公民因留學、探親等原因在國外居住較長時間(通常指兩年以上) , 但一直未取得居留權 , 內地戶口已經注銷 , 申請返回原居住地定居的 。
二、辦理材料:
(一)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寫的《入戶申請審批表》 。
2、經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進行居留證明認定后出具的《辦理戶口通知》 。
3、最后一次回國時持用的中國護照 。
4、出國前注銷戶口地派出所戶口底冊資料或留學人員戶口注銷證明 。
5、復戶地址的居民戶口簿 。
6、入戶地址房產證件 。
屬配偶或父母、子女房產的 , 同時提供產權人的居民身份證及與申請人的親屬關系證明;
屬單位房產的 , 同時提供產權單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戶的證明 。
共有產權住宅房屋(夫妻共有或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共有的除外) , 只允許擁有產權大于或等于共有人平均數的一名產權人及相關親屬入戶 。如超過一人滿足上述條件的 , 需提供其他滿足條件的共有產權人放棄入戶公證書、律師見證書或現場簽署放棄入戶聲明書 。夫妻共有或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共有的 , 提供親屬關系證明材料 。
7、遷入政府產權租賃房屋(保障房、經適房、直管房等)的 , 提供政府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使用證明 。
8、投靠親屬入家庭戶的 , 提供入戶地址居民戶口簿 , 被投靠人、戶主、產權人的居民身份證 , 同時提供申請人與被投靠人、戶主與入戶地址房屋產權人的親屬關系證明 。如被投靠直系親屬家庭戶的戶主不是申請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 , 則需產權人現場簽署同意入戶聲明書或提供產權人同意入戶公證書 。
9、入集體戶的 , 提供本人及配偶在市內無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的房地產登記信息查詢憑據 。
入工作單位集體戶的 , 還需提供單位同意入戶證明及集體戶口簿地址頁;
入人力資源公共服務機構集體戶的 , 還需提供《佛山市人才引進入戶核準表》;
入政府公共集體戶的 , 還需提供居住登記回執(可由受理單位通過流管系統查詢打印)或房屋租賃合同及政府房管部門出具的出租屋租賃登記證明 。
(二)注釋:
以上需審核證明材料(其中1-5為必選項 , 6-9選其一) , 證明收原件 , 證件查驗原件收復印件(身份證由受理單位復印 , 其它復印件由申請人提交) 。
三、辦理流程:
(一)窗口辦理流程:
個別窗口由于業務量過大 , 采取“全預約”(即須先預約才能辦理)的方式辦理業務 。
1、申請遷入 。到遷入地公安機關戶政窗口申請 。
2、審核審批 。遷入地公安機關進行審核、審批后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批準的 , 通知申請人前往辦理手續;不批準的 , 告知申請人 。
3、辦理入戶 。批準遷入的 , 辦理入戶手續 。
(二)網上辦理流程:
申請人可以通過“粵省事”微信小程序或廣東省政務服務網(http://www.gdzwfw.gov.cn/)進行網上預申請 。
1、申請人網上填寫表單申請 。
2、上傳所需審核的資料 。
3、戶政部門網上初步審核 。須補充修正材料的 , 退回補充 。材料齊全的 , 完成預受理 , 短信或電話通知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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