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人員,可以享受下列獎勵扶助:
(一)在子女滿14周歲前,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標準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
(二)在本市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按照規定領取計劃生育一次性獎勵金;
(三)年滿60周歲的農民或者年滿50周歲只生育一個子女且該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農民,按照規定領取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 。年滿60周歲未生育且未收養子女的農民夫妻參照執行 。
第二十一條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人員,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 。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或者家庭,在發展經濟、扶貧以及子女入托、入園、入學、醫療、安排宅基地等方面制定的獎勵、優惠規定,有關單位應當依照執行 。
第二十三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設立計劃生育公益金,建立人口與計劃生育救助機制 。
計劃生育公益金重點扶助因獨生子女意外傷殘、疾病、死亡等而導致的特困家庭 。
【蘇州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蘇州市人口與計劃生育辦法政策原文】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二十五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也可以委托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征收決定 。社會撫養費應當上繳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 。
工商、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向社會撫養費征收部門提供其掌握的違法生育男女雙方年經濟收入等相關情況,并出具證明 。
第二十六條房屋出租人、中介機構或者其他單位、個人發現違反計劃生育規定懷孕、生育者,有權向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部門舉報,一經查實,由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獎勵 。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0月9日蘇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4號發布的《蘇州市人口與計劃生育辦法》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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