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女職工產檢假規定 蘇州女職工產假須知

自己在懷孕及產假期間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怎樣的保障?為職場準媽媽們說一說比較關鍵的三點小知識!↓↓↓
一、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有什么特殊保護政策嗎?
答:《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
1989年2月19日實施的《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所依據的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已于2012年4月28日廢止,因此,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休息,應當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執行 。
二、江蘇省對于產假的現行規定是怎樣的?
答:根據國務院于2012年4月28日頒發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 。
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前兩款規定的假期 。
除根據上述規定不計入法定休假日的假期外,其他假期可按自然日計算 。
三、目前對于產假工資的標準有何具體規定?
答:勞動者依法享有的產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其工資 。
用于計算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月工資的標準,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雙方沒有約定的,或者雙方的約定標準低于集體合同或者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標準的,按照集體合同或者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執行;
【蘇州女職工產檢假規定 蘇州女職工產假須知】(三)前兩項無法確定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者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計算,其中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月平均工資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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