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普惠性失業保險穩崗返還申領條件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 , 可申請普惠型企業穩崗返還:
1.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產業結構調整和環保政策;
2.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一年(12個月)以上;
3.2020年度未裁員或少裁員 。其中:參保企業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 , 30人(含)以下的參保企業裁員率不高于參保職工總數20%的 , 可以申請失業保險穩崗返還 。大型企業按不超過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30%返還 , 中小微企業按不超過60%返還 。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經濟組織參照實施 。
【韶關普惠性失業保險穩崗返還申領條件】
4.企業財務制度健全、管理運行規范 。
5.與用人單位達成穩崗補貼資金歸屬協議(本條僅適用于勞務派遣企業) 。
(二)不予返還情形1.對僵尸企業中屬要關停的企業 , 不得發放穩崗補貼;2.對技術落后、沒有市場前景、生產恢復無望的僵尸企業 , 不宜返還失業保險費;3.對嚴重失信企業 , 不宜返還失業保險費 。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