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普惠性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標準 發放失業保險穩崗返還

普惠性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標準:
【韶關普惠性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標準 發放失業保險穩崗返還】1、對大型企業按企業及其職工上韶關普惠性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標準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30%返還;
2、對中小微企業按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60%返還 。
3、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經濟組織參照實施 。
不予返還情形:
1.對僵尸企業中屬要關停的企業,不得發放穩崗補貼;
2.對技術落后、沒有市場前景、生產恢復無望的僵尸企業,不宜返還失業保險費;
3.對嚴重失信企業,不宜返還失業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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